近期,国家发布了一项最新标准
《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
(GB/T 42430-2023)
为酒驾提供了新的衡量标准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一起来了解看看
检验新标准
整体来看,随着新标准的实施,将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检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也更为精准。
此外,该标准还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场景。
(上下滑动查看)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酒驾的危害和后果
网传:“酒后在小区停车不会受到处罚,但要保证小区是封闭的。”
真相:这个说法源自于浙江省公检法2019年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通知。
该纪要表明: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也就是说:
在浙江,醉酒后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但除浙江外其他地方并未见此规定。因此,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仍按刑法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PS: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
网传:“遇到紧急情况,比如突发疾病或者其他意外时,需要开车送人去医院急救,这个时候车主拨打110进行备案后,就能自行开车送病人去医院。”
真相:公安交管部门表示并没有这个说法,处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如发生在2018年的“酒驾送重病妻子就医案”,经检察机关判定车主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法官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 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
在此提醒,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网传:“很多车主曾因在车内休息而被处罚。因为在新规实施前,只要车处于起步状态,就会被判定为酒驾。比如开空调、开车载音响都算发动车辆”。
真相:交警表示,如果存在驾驶行为造成车辆移动,如坐在主驾驶位打火、放手刹等,会被追究责任;但仅仅只是饮酒后在车内休息,是不算酒驾的。如果需要在车里休息,最好坐到副驾驶位或后排座位。
饮酒(醉驾)驾车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要符合3个条件:
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数值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为饮酒;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的为醉酒。
2、 驾驶机动车。
3、上道路行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 “驾驶”的行为,主要是指车辆启动之后发生了物理位移。
误区一: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二轮、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酒驾同样违法。
误区二:酒量大喝得少不属于酒驾
误区三: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误区四:酒后挪车不属于酒驾
误区五: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浓度
有的人酒驾遇到交警巡查,就采取喝水、抽烟、吃口香糖等方式,想降低口腔里的酒精含量,这些都是徒劳。
酒精检测仪检查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同时,还要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是否属于酒驾。
误区六:在交警面前饮酒逃避处罚
有的人随车携带白酒,一旦酒驾遇到交警,马上下车拿起酒瓶猛灌,辩称“下车才喝的酒”。
按照相关规定,被现场查获的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饮酒的,同样以酒驾论处。
误区七:提取血样前逃跑就不能认定酒驾
有的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趁办案人员疏忽溜之大吉,以为这样办案机关就没有证据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误区八:指使他人酒驾不用担责
有人认为:乘坐酒驾司机的车辆出了事故,酒驾司机负全责,同乘人员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酒驾人员及时劝阻,也不要搭乘酒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