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千秋导读: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汽车除了因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召回,尾气排放不达标也要召回。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机动车存排放危害车企和零部件厂将会被调查
《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将召回计划及时通知机动车经营者,并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自提交召回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并提供咨询服务。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
2、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
3、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4、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
5、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的;
6、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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