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芜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监管部门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3月制订出台了《芜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半年来,取得了较显著的管理成效,提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治理能力。
芜湖市实施记分管理全面提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治理能力
该《办法》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6分、3分的,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责令整改、约谈、加强监管频次等不同级别处罚措施。
《办法》发布之前,一般只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性评价,无法做到量化,评价结果针对性不强。采用记分制,使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得以量化,结果更加科学、公平、透明。
今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和公安车管部门,对全市2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了全覆盖检查,首次应用记分制管理办法,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性检查和评价,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检查结果给予4家检验机构进行公开约谈,同时对5家“零扣分”检验机构公开表扬并总结经验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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