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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扣分规定:这几类违章以后将不再扣分

来源:车千秋 发布时间:2021-12-28 作者:小秋

车千秋导读: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制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和完善,调整之后将有三类违章以后不再扣分。

新的扣分规定:这几类违章以后将不再扣分

 

哪几类违章以后不再扣分?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以下扣分项目删除,以后将不再做扣分处罚。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原本扣2分)

2.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原本扣2分)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本扣1分)

 

另外,在新的驾驶证扣分细则中新增了一次性记9分的违法类型,将记2分的违法类型删除。也就是说,修改后的记分分值只有12分、9分、6分、3分和1分这五种。

 

一.调整后一次性扣9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本扣12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或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原本扣6分)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原本扣12分)

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原本扣12分)

5.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原本扣12分)

6.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原本扣12分)

 

二、调整后一次性扣6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原本扣6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原本扣6分)

3.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原本扣6分)

4.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时间、区域规定的;

5.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原本扣6分)

6.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原本扣6分)

 

三、调整后一次性扣3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原本扣6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原本扣3分)

3.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原本扣3分)

4.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原本扣2分)

5.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原本扣2分)

6.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原本扣2分)

7.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原本扣6分)

8.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原本扣6分)

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原本扣12分)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原本扣3分)

11.上道路行驶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原本扣3分)

12.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原本扣2分)

13.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

14.造成致人受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原本扣12分)

1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原本扣3分)

 

四、调整后一次性扣1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原本扣3分)

2.不按规定倒车、掉头、会车的;(原本扣3分)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原本扣1分)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原本扣3分)

5.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原本扣1分)

6.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原本扣3分)

7.上道路行驶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原本扣3分)

8.上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9.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原本扣2分)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原本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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